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账户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或者被保全人可以申请解除账户的冻结: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