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只是不允许对该房屋停止买卖,并不影响一切权人或其他有权运用人正常运用房屋。房屋被查封后,要看查封房屋的相关诉讼后续结果如何,假如房屋一切权人败诉,房屋被强迫执行,房屋的原一切权人就不能再继续寓居、运用房屋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过户登记。
(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是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的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8)交易过程中,产权人有违法行为的;
(9)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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