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送往具备解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二)尸检应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三)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事故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
(1)属于医疗事故的,尸体检验相关的费用应由医疗单位全部承担,死者的家属或死者所在的单位不用承担任何与尸检有关的费用的。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只承担其中的尸检费。而其他的费用,如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则由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的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尸检】: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事故尸检】: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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