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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超市“美国大杏仁”有假一审败诉

大律师网 2013-12-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把“扁桃仁”、“巴旦木”当成“美国大杏仁”卖,国标没出台就不用赔偿消费者?深圳律师将商家沃尔玛告上法庭

    把“扁桃仁”、“巴旦木”当成“美国大杏仁”卖,国标没出台就不用赔偿消费者?深圳律师将商家沃尔玛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请求后,该案于近日迎来“转机”,深圳市中院二审认为,沃尔玛作为全球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之一,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退还27元购买扁桃仁的款项。

  律师状告沃尔玛欺诈

  2012年11月,国内媒体曝光了“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或“巴旦木”,是产自世界各地的一种坚果,并非美国所特有,随后业界掀起了一场让“美国大杏仁”恢复真身,改名、下架的风波。

  2012年11月21日,律师甘清洪在深圳沃尔玛超市购买两包“美国大杏仁”,后向深圳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请求判令沃尔玛给付双倍赔偿54元。

  沃尔玛则认为,甘清洪是根据新闻报道认定出售的产品不是杏仁,是扁桃仁,新闻报道不是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或其他权威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沃尔玛提供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证明本案商品是合格的。如果商品不是杏仁,权威部门首先就会指出“货不对板”的问题。甘清洪所称本案商品不是杏仁,沃尔玛作为商家,基于对权威部门的相信,一直认为商品是杏仁,沃尔玛没有主观过错,谈不上欺诈的问题。

  一审法院:购买时国标未实施不算欺诈

  一审深圳罗湖区法院查明,商务部在2012年3月23日发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73-2012),该标准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甘清洪在购买涉案商品之时,国家关于上述商品所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尚未实施,而在实践中,对于涉案商品名称的使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使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甘清洪购买沃尔玛销售所谓的“美国大杏仁”,其实是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行为,发生在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实施前,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的情形,所以不构成欺诈。今年7月,罗湖区法院驳回了甘清洪的请求。

  二审法院:沃尔玛虽无欺诈但有过失

  甘清洪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院二审查明,早在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17-2011)就规定了熟制杏核和杏仁的术语、定义等。

  深圳市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沃尔玛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是将导致经营者遭受惩罚性赔偿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将任何履行买卖合同中的瑕疵行为均划入欺诈范畴。

  本案而言,涉案商品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在进口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均被使用了“生美国杏仁”的表述;其次,在多篇学术论文中,学者均以“巴旦杏”指代扁桃(巴旦木);再着,专门针对涉案商品的国内统一标准在甘清洪购买涉案商品时尚未生效。以上事实可得出结论,扁桃仁和杏仁在实践中确易混淆,沃尔玛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欺诈。

  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17-2011)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界定“杏仁”的含义。沃尔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之一,理应比普通消费者更加专业,对其销售的商品,应更加熟知和精通,其在关于扁桃仁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673-2012)生效前,应当知晓“杏仁”的确切定义,并与“扁桃仁”予以严格区分,但其未尽到上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使得本应打算购买杏仁的消费者错误购买扁桃仁。

  因此,买卖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沃尔玛应退还甘清洪购买扁桃仁的款项27元。甘清洪依据消法要求双倍赔偿54元的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深圳市中院于近日判决沃尔玛支付甘清洪27元,驳回甘清洪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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