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获得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慈善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慈善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另外,根据《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的相关规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属于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26项激励措施。
《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慈善组织参与评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另外,《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慈善组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降低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