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关于机动车的报废标准,法律作了原则规定。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于2012年制定,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规定综合累计行驶公里数、车型、安全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确定了机动车报废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于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该标准区分载货车辆和载客车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作了规定。比如,对于轻、微型载货机动车、矿山作业专用车,重、中型载货机动车,各种类型客车、轿车等,强制报废的标准是有所不同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这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达到报废标准之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包括营运的小型轿车、小型货车)与非营运车辆相比,具有使用频率高的特点,一旦超期服役,事故危险极大。规定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是为了确保对这些报废车辆的解体真正落到实处。
报废车辆的解体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后,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解体后的零配件等的处理作了规定。比如,拆解的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至于非营运车辆,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予以解体,主要是考虑有些车辆可能会具有保存或者收藏价值,只要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驾驶有关车辆上道路行驶,继续拥有该车辆是可以的。当然,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需要该报废的非营运车辆的,可以将该车辆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予以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非营运车辆进行解体,不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不意味着只有应当解体的机动车才不得上路行驶。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体,都不能上路行驶。
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摩托车等,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等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如果报废机动车得不到及时回收拆解,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或者在拆解后被重新非法拼装后再重新进行销售,上路行驶,不仅会污染环境,还因为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没有保障,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主要就是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对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予,自行拆解,或者使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