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行政法规——《公证暂行条例》。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2003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标志着中国的公证制度已成为世界公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8月28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17年7月,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工作的重点是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抓紧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公证活动具有专属性。公证机构是唯一专职行使公证证明职能的机构,同法院的审判权一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是独立的、排他的。(2)公证活动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作为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公证证明权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3)公证对象和内容具有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签订合同、收养子女、认领亲子、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如不可抗力、证明未受刑事处罚、个人经历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件、证书以及文字材料的总称,如证明文书的签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
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及公证法律服务,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法律行为,预防和化解纠纷,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具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通常来说,公证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社会信用。公证与社会信用体系有着天然的联系,公证制度最初就是为了降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公证活动通过特定的程序使社会成员无法以不诚信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效率。(2)预防和化解纠纷。公证最先介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活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道防线,能够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达到预防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3)保障交易安全。与英美法系形式审查证明模式不同,我国的公证证明方式采用大陆法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统一构成的实质审查证明模式,通过公证,保证了民商事交易活动的稳定和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