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如果没能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其行为本身属于违约行为,如果还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的丢失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快递由物业代签收后丢失,收件人已经同意由小区物业签收快递的,快递公司没有责任,物业公司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代签收包裹,包裹出现问题,业主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邮政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快递员将快递丢失后,需要对收件人做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
1、对于已经保价的邮件,直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即可;
2、对于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收取邮费的三倍。如果是挂号信件丢失又或者是损毁的,可以按照收取邮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者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下列五种情况:
第一,如果格式免责条款隶属于的合同为《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此时,格式条款必定无效;
第二,若格式免责条款合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无效免责的种类,理当无效;
第三,若格式免责条款指涉失权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时合同一开始丧失了根基,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四,若格式免责条款涉及到的仅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若不属于上述五种,应当为有效。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对“快递丢失谁来负责?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的热点知识解读和法律知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希望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询问我们网站的律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