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犯罪在犯罪地起诉,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犯罪嫌疑人在外地被捕之后,原则上是在犯罪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一般情况下,在哪里服刑由司法机关决定,罪犯没有选择权。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罪犯(如罪犯父母年事已高,无法到外地探监的),经过个人申请,监狱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输送回原籍,但这种情况较少。
一般在外地犯罪会在犯罪地坐牢。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以犯罪地为主,住所地为辅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审判之后,由当地派出所移送附近监狱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监狱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至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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