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钱是否需要退给对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时,彩礼应该退还给对方。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彩礼原则上不应再退还。
此外,如果因为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夫妻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那么法院支持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陪嫁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那么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陪嫁是在婚姻登记前赠送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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