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履行以下义务:
1、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2、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保证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3、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4、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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