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鉴定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名称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这些机构会对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些机构会提出相应的维修和加固建议,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房屋质量鉴定的费用收取标准因地区和房屋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7元(≤200平方米500元),二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5元(≤200平方米400元),三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60平方米300元)。如果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则超过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2.70元计收。对于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另外,对于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对于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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