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协商调解成功后需要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并且在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未达成协议,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调解申请:当事双方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确定调解的参与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都可以参加调解。
3、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有关证据,查清纠纷事实,并如实做好登记。调解员应当担任调解主持人,并制作记录,由双方当事人校阅后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民警也要签名或盖章。
4、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行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6、回访:调解员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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