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条件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等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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