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被撤销的法定依据包含哪些情况?
1. 连续三年未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 商标具有误导性或混淆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外,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以请求宣告无效。
4. 商标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若干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旦发现,商标局将依职权主动撤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如何界定商标权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标准?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定程序,其界定标准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理由。
1. 商标权撤销的法定标准主要围绕商标注册后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可被撤销的主要情形包括: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2. 商标权无效的法定标准则涉及到商标注册时就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商标权无效的情形:(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3)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 同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对于在先权利侵害、恶意抢注以及驰名商标保护等方面的商标无效情形。
商标权被撤销的法定依据涉及多个方面,既有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要求,也有对商标本身合法性和公序良俗性的考量。商标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商标,以防止商标因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撤销。同时,在遇到商标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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