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导致了患者的损害。这种过错可能表现为诊断错误、治疗不当、手术失误、用药错误等。
2、患者遭受人身损害: 患者必须因医疗过错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人身损害,如身体功能的损害、残疾、死亡等。单纯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不足以构成医疗损害纠纷。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这需要通过医学、法学等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定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类型主要涵盖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各种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素包括:
1、医疗行为:涉及诊断、治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行为。
2、过失行为: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行为时,违反了应有的医疗技术、知识、经验或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损害后果:患者因医疗过失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
4、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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