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跑路并不等同于诈骗罪。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借钱跑路通常是指债务人借款后逃避债务,不按照约定的方式归还借款,但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对于借钱跑路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法院在立案后,一般会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如果债务人不应诉,法院会根据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情况下,借钱跑路了报警用处不大。因为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警方介入的程度会很浅,最多也就是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警方会非常慎重,因为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1、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2、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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