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受理后的审查起算点?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受理后的审查起算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这意味着,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起始时间,是从其正式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还可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但必须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可否诉讼?
对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若超过这个期限仍未作出决定,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这实质上侵害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和可能存在的实体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时,申请人有权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最迟多久作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 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也对特殊情况下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行政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最迟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包含可能的三十日延长期限)。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起算点为正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并需在法定的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与公正性,同时也对复议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和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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