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存在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且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则没有这些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审理方式:简易程序采取独任审判的方式,即由审判员一人独自进行审理。而普通程序则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即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公诉案件出庭人员:在简易程序中,公诉案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而在普通程序中,公诉案件的检察人员必须出庭。
4、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为20天。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则相对较长,具体天数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5、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相对简化,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等程序也有一定限制。而普通程序的审判程序则相对严格,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6、程序变更: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而普通程序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意味着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晰明确,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事实。
2、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被告人需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意味着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对此没有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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