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1. 申请复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再次鉴定:对于工伤认定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复核决定仍不服,或者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满可否申请复核?
劳动法体系下,对于工伤鉴定结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接到鉴定结论后确实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这是因为工伤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以及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赋予了相关当事人对这一重要事项的救济权利。
具体而言,如果对初次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原作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再次鉴定。这种复核机制旨在确保工伤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 另外,《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也指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对工伤鉴定结论存在不满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进行行政救济,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工伤鉴定结果有异议如何申诉?
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该结果持有异议,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申诉途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一般情况下则需要重新申请鉴定。
1. 工伤认定结果异议申诉:
如果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异议申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面对工伤鉴定结果的争议,劳动者有法定的权利通过申请复查、再次鉴定乃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各环节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免丧失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