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不仅体现在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之间,而且也包括在多个抵押权人之间,按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顺序,即“先抵后受偿”的原则进行分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还贷后解除抵押物权步骤?
当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有权要求抵押权人解除对抵押物的抵押权。解除抵押物权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偿清债务:首先,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向贷款机构或个人完全偿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费用。
2. 申请解押:在还清贷款后,借款人应及时向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的解除抵押申请,并附上证明已结清贷款的材料,如还款凭证等。
3. 资料审核:抵押权人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贷款确实已经全额偿还。
4. 办理注销手续:审核通过后,抵押权人会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这一步骤完成后,抵押物的所有权将不再受到抵押权的限制。
5. 获取解押证明:完成注销登记后,抵押权人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出具抵押权注销证明或者新的产权证书,以证明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已被正式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也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让人依法回购债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以上条款明确了在债务得到清偿后,抵押权应当被注销的过程和法律规定。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重要保障机制,确保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通过处置抵押财产优先得到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行使抵押权,才能真正享受这一法定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提醒各位在涉及财产抵押的交易活动中,应充分了解和尊重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规则,避免因此产生的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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