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资产重整中不同等级的债权人偿付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资产重整中的偿付次序一般如下:
1.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包括破产程序中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必要费用,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2.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对职工欠下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3. 第三顺序:税收债权。即破产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4. 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是除上述优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商业信用、民间借贷等。
5. 最后,在清偿完以上债权后,如有剩余财产,则按照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债权的实现将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但在资产重整程序中可能需要通过重整计划调整其原有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哪类债务在资产重整时优先偿还?
在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过程中,债务的清偿顺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根据该法,债务清偿遵循“优先权原则”,即在资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不同类别的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受偿。
1. 第一顺序: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直接相关的必要费用;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等。
2.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 第三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即破产企业所欠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 最后,在以上各类债务均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资产重整中不同等级的债权人偿付次序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旨在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公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促进企业的顺利重整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