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一百万元以上。
同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城市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损坏他人财物到何种程度会构成此罪?
在刑法中,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罪名的成立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并且客观上实施了对他人财物的毁坏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损害程度。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物受损,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直接破坏、损毁,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导致财物功能丧失或者价值严重贬损。
3. 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当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的“数额较大”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幅度内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提供了参照,但具体数额仍需结合地方司法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既要符合全国统一的基本数额标准,又要考虑地方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行为人侵占的实际金额和当地的具体数额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数额较大”,进而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