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物业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权限?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维护保养权:物业公司有权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例如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绿化等。
2. 使用监管权:物业有权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非法占用或不当使用,如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私拉电线等行为。
3. 更新改造建议权:对于需要更新改造的公共设施,物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提出更新改造方案并参与实施过程。
4. 收费权:基于提供上述服务,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其中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就包括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对物业违规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行为如何举报?
物业违规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用途应按照规划许可和设计要求使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首先,物业公司在未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是对业主共有权益的侵犯。其次,如果该行为还涉及规划、消防、环保等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举报流程: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 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物业管理部门;
2. 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采取法律行动;
3. 若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可向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举报;
4. 在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权限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等方式授予的,并在业主的监督下行使。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诚信尽责地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同时也应尊重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