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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自行清算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3-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清算与自行清算,作为企业终结事务的两种主要方式,各有其特定的启动条件。破产清算通常由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启动,而自行清算则主要基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定。

破产清算与自行清算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1. 破产清算启动条件: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此外,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2. 自行清算启动条件:自行清算主要适用于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此时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在决议生效后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

破产解散与自行清算是如何界定的?

破产解散和自行清算在公司法领域中,是两种不同的公司终止程序。

1. 破产解散: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破产程序进行的解散。该过程由法院主导,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管理、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等阶段。破产清算的结果通常是对企业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 自行清算:又称自愿清算或普通清算,主要适用于企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的主导权在于公司及其股东,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事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以上法律规定清晰地界定了破产解散与自行清算的不同内涵、适用条件以及执行程序。

破产清算和自行清算是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选择的合法清算途径,启动条件严格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面临清算问题时,应准确判断自身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程序,以确保权益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并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以便顺利完成清算过程中的各项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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