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的法律界定标准是什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的法律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为了满足个人或特定关系人的私利,故意压低股份价格。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规定,通过操纵定价程序或者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使得股份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3. 实际后果: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经济损失,且该损失与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等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擅自决定或者接受他人决定,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财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低价折股或者高价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如何从法理层面解读和界定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违法性:一是“徇私舞弊”,即行为人出于私人关系、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违背其职务上的公正义务;二是“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即行为人明知国有资产的价值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距,仍故意以低于合理价格的方式进行处置。
首先,从法理角度看,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明显偏离了这一原则。
其次,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挪用或者擅自处理对于国有资产的处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一关于“渎职罪”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之一关于“滥用职权罪”中,也涉及到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2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国有资产转让收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
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非法将国有资产转移、侵吞或者以其他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身份: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故犯,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却为了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故意实施相关行为。
3. 职务行为性质: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4. 客观行为后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即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减少或者丧失,且这种流失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以及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定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
3.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国有资产保护、管理及流失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认定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触犯了我国刑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