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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第388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大律师网 2024-03-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388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名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客体损害四个方面。

刑法第388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须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职务廉洁性规定。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

4.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以及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是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该罪行的既遂、未遂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完成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1. 既遂:在受贿罪中,行为人一旦实施了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基于此种收受意图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可认定为受贿罪的既遂。即使财物尚未实际到手,只要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也应视为既遂。

2. 未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并着手实施了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或者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未遂。例如,贿赂款物被及时发现并截获,或者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因故未能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认定受贿罪的既遂、未遂时,既要结合刑法第388条的具体规定,也要参照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形态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88条贪污罪的构成需满足特定的身份条件,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对于涉嫌此罪行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同时,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警醒,恪守职业道德,严防触犯此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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