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范围;
2、与该房屋有关的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物业服务权等权利状况;
3、存在的债权、债务、抵押、留置、查封、拍卖、裁定等情况;
4、其他涉及房屋所有权和权利使用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登记证明;
2、相关权利证明材料:比如,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翻建合同等;
3、要求登记权利的证明:可以是合同、协议、判决书、裁决书等;
4、房产的被抵押、查封、拍卖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5、申请项下权利和被登记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这是为了确保登记人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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