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变卖相关商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逾期仍未缴纳,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依法处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案件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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