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不用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人的自杀、自残行为,或者故意制造的“碰瓷”等行为造成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及本车人员财产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的规定,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3、间接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间接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4、仲裁及诉讼费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的标准是:
一、有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这包括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受害者亲属处理丧事的交通费用、残疾人赔偿金、辅助工具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交通津贴、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住宿费用、误工津贴等。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涵盖医药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用、营养补给费用等。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这主要是指因事故导致的建筑物或其他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无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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