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是有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中的书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基本事实有误或者责任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该证据,而是根据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包括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情况,将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第一级(100%的伤残程度)到第十级(10%的伤残程度),每级相差10%。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依赖专门设施或他人帮助。意识消失或各种活动均受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活动仅限于床上或椅上,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活动仅限于室内,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至十级伤残:伤残等级每下降一级,受害者的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的受限程度逐渐减少。具体来说,从四级开始,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的受限程度逐渐从“严重受限”过渡到“部分受限”,再到“轻度受限”。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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