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涉事二人犯下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
在实施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时被发现,后续警方追捕的过程中拒不配合,并驾车进行逃离,在过程中态度强硬,还导致了车辆撞击,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二人最终均被处以二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碍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执法的这个过程,在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对抗,违抗执法的这个过程,就是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的侵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罪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处以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认定妨碍公务罪名有着很明确的一点,主观上需要当事人明知正处于执法过程中,故意对抗这个执法的行为,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妨碍执法的进行。该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认定罪名的时候,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执法,执行职务的这个行为必须是合法,在职务范畴内的,不然就有不可能构成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