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在本案中,李华生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土地租赁合同等方式进行对于国家拆迁补偿资金的骗取,而王某红的行为构成和李华生的共同犯罪,属从犯。根据《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李华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务,构成贪污罪。
本案最终结果:李华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王某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所获金钱,不足部分补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刑法》中详细规定了贪污罪的处罚,具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的方式来欺骗对方当事人财务,且数额较大。
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个人是一般主体,单位是任何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