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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国家补偿金犯什么罪?

大律师网 2024-08-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李华生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通过伪造土地租赁合同、虚构经营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5185457元。王某红在明知其骗取情况下,参与伪造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李华生和王某红都有什么罪呢?大律师法务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贪污国家补偿金犯什么罪?

  贪污罪。

  在本案中,李华生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土地租赁合同等方式进行对于国家拆迁补偿资金的骗取,而王某红的行为构成和李华生的共同犯罪,属从犯。根据《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李华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务,构成贪污罪。

  本案最终结果:李华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王某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所获金钱,不足部分补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如何量刑?

  在《刑法》中详细规定了贪污罪的处罚,具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如何界定?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的方式来欺骗对方当事人财务,且数额较大。

  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个人是一般主体,单位是任何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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