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
在事件中,该男子在评论中发表了“食材差”“不好吃”“合成肉”的言论,“不好吃”这类言论是一种主观上对于食物的评价,不会构成犯罪,而针对“合成肉”的说法是没有经过证据考究的,是男子个人的想法,会对自助餐厅的生意以及各方面有着较大的影响,且在经过检测后,餐厅提交的证据表示并非“合成肉”,这样的行为对餐厅的名誉权造成了侵犯,构成了诽谤罪。
最终该男子被判罚1.3万元,删除不当评论,并发布道歉视频,连续置顶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让他人的人格,名誉等方面受到贬损,且情节严重。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散布信息的行为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且对结果有着一定的认知。放任并希望其发生的心态。
1.行为人客观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2.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分为故意以及过失,故意是明知行为后果放任或希望其发生,过失是应当预见行为后果但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后果发生。
3.被侵犯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
4.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一般体现在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