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具体如下:
1.公证遗嘱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4.录音遗嘱
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5.打印遗嘱
以打印方式记录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
6.口头遗嘱
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上诉这些方式都需要有一定限制条件下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一般不行。
亲戚之间一般都会存在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存在血缘关系或者经济关系,所以一般亲戚不会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在特定你情况下表明亲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且完全具备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看来是有可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选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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