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和军人结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1、报告与审批:双方军人确定恋爱关系后,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进行政治审查。
2、书面申请: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相关表格。
3、填写表格与政审函调:填写相关表格,并逐级审批盖章。
4、婚检:双方需进行婚前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检可在部队医院或地方指定医院进行。
5、材料准备:准备双方军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婚检证明等必要材料。
6、前往登记机关:双方军人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7、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男军人不得早于22周岁,女军人不得早于20周岁。
2、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
3、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双方均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通常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6、军队内部可能还有额外的政治审查要求,以确保军人的配偶符合军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7、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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