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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10-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一家上市公司在并购一家重要子公司时,未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了投资决策。随后,并购消息正式公布,公司股价大幅波动,投资者损失惨重。投资者群体认为公司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公开道歉。临时报告披露的时效性要求是什么?临时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大律师网下文为您带来更多相关细节内容介绍。

临时报告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披露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临时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二条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违规的怎么赔偿?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投资差额、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知情权?

  了解并关注信息披露规定:投资者应了解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获取并阅读披露信息:投资者应及时获取并仔细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各类公告和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行使质询权和建议权: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如果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依法维权。投资者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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