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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十倍赔偿小便事件订单可以要求涉事人补偿吗?

大律师网 2025-03-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海底捞十倍赔偿小便事件订单后,可以要求涉事人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是基于涉事男生的过错行为对海底捞造成的实际损害而提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海底捞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涉事男生追偿相关费用。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

海底捞十倍赔偿小便事件订单可以要求涉事人补偿吗?

  海底捞十倍赔偿小便事件订单,可以要求涉事人补偿。

  一、要求涉事人补偿的法律

  1.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涉事男生在海底捞火锅店内对火锅小便,直接侵害了海底捞的财产权益(如更换锅具、餐具和清洁消毒的费用),还可能对海底捞的商誉造成损害。因此,海底捞有权要求涉事男生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涉事男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海底捞与顾客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的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底捞为了维护其商誉和顾客信任,选择对受影响的订单进行十倍赔偿,这是一种积极的危机应对措施。在此情况下,海底捞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涉事男生追偿。

  二、涉事人补偿的具体内容

  1.全额退还餐费

  对于受影响的订单,海底捞已经全额退还了当日餐费。这部分费用原本应由顾客支付,但由于涉事男生的行为导致顾客无法正常享用服务,因此海底捞有权要求涉事男生退还这部分费用。

  2.十倍现金补偿

  海底捞为了表达诚意和维护顾客信任,对受影响的订单提供了十倍现金补偿。这部分补偿是基于海底捞与顾客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作出的,但实际上是由涉事男生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海底捞有权要求涉事男生承担这部分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火锅店对火锅小便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火锅店对火锅小便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可能的民事赔偿要求,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和相关法律条款:

  一、行政处罚

  1.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此类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和故意损毁财物,警方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处以罚款。具体拘留天数和罚款数额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2.法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火锅店对火锅小便的行为,符合该条款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餐饮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民事赔偿

  1.赔偿要求:

  火锅店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更换锅具、餐具的费用,清洁消毒的费用,以及因停业整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火锅店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导致客流量减少、收入下降等间接损失,火锅店也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相应的商誉损失。

  2.法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火锅店对火锅小便的行为,显然是对火锅店民事权益的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害。

  三、特殊情况考虑

  如果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未成年人无财产赔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以上则是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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