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一方在分居期间单独租赁房屋居住,可以提供租赁合同作为分居的证据。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起始和结束日期、房屋地址等信息,以证明在特定时间内与另一方分开居住。
2.居住证明: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物业申请开具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某段时间内处于分居状态。此类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3.邻居、朋友等证言:邻居、朋友等了解情况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他们的证言能从侧面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聊天记录:双方关于分居事宜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聊天记录,可作为分居证据。其中可能会提及分居的原因、时间等内容。
1.分居满2年且因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条件。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
2.分居需是事实上的分居,如分房居住等。即使分居未满两年,如果存在其他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院经审理确认感情破裂的,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