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企业,其收费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若存在以下行为,即构成违法: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水费;
2.混淆用户性质:将居民用水按商业或工业用水标准计费;
3.分解收费项目:通过拆分服务内容变相提高收费;
4.强制服务收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捆绑收费或强制收费。
二、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自来水公司乱收费将面临:
1.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收费标准;
2.没收违法所得:追缴多收费用;
3.罚款: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乱收费行为构成欺诈(如篡改水表数据、虚构用水量),用户可要求:
1.退还多收费用;
2.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三)刑事责任
若乱收费行为导致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面临: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三、典型案例与处罚依据
案例1:某供水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费,多收水费16134.46元,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被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罚款。
案例2:某自来水公司混淆水价类别,将福利院按建筑业用水标准收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3:某公司自立项目收取“安装材料费”679745元,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被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罚款。
四、用户维权途径
1.投诉举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协商解决:与自来水公司协商退费及赔偿;
3.法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监管部门履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自来水公司乱收费可能被撤销资质,相关法律条款依据具体违法情形而定。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自来水公司若存在以下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水费;
2.附加不合理条件:如强制用户购买指定设备或服务;
3.隐瞒收费项目:未公示收费标准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资质撤销的法律条款
(一)行政法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责令停业整顿: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继续乱收费;
情节严重:如多收费用金额巨大或影响范围广泛;
造成重大损失:如导致用户无法正常用水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停业整顿的后续处理:若停业整顿后仍无法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其供水特许经营资质。
(二)特许经营协议依据
若自来水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获得供水资质,乱收费行为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可依法解除协议: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擅自停业、歇业;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除协议的后果: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后,实施机构可收回特许经营权,并重新选择经营者。
三、典型案例与处罚依据
案例1:某供水公司擅自提高水价,多收费用达数百万元,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若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可能被撤销资质。
案例2:某自来水公司捆绑销售净水设备,被认定为附加不合理条件,被责令改正并罚款。若拒不改正,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甚至撤销资质。
四、用户维权与监管措施
投诉举报:用户可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乱收费行为;
行政复议或诉讼: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管部门职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可依法解除协议: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2.擅自停业、歇业;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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