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核心条款:
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等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
第十六条(排除工伤):故意犯罪、醉酒、自残自杀等情形。
超龄员工适用性:
条例未明确限制超龄员工申请工伤,但需满足“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条件。
争议点:超龄员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如江苏、浙江)允许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2010年答复):用人单位聘用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条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解读:
若超龄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无法认定工伤。
若未享受待遇,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
二、地方性规定
各地对超龄员工工伤认定存在差异,需结合地方政策判断:
江苏: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员工可申请工伤,但需满足劳动关系条件。
浙江: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
广东:需结合具体案例判断,部分地区允许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员工申请工伤。
北京:超龄员工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无法申请工伤,但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超龄员工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
1.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
若已享受待遇,则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无法申请工伤。
若未享受待遇,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需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3.地方政策支持:
部分地区允许超龄员工申请工伤,需结合当地具体规定。
4.司法实践: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常依据超龄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实践,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填写事故经过、受伤部位、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证明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明确受伤部位及诊断结果。
病历、检查报告:如X光片、CT报告、住院记录等。
3.事故证明材料
证人证言:同事或目击者书面证明,需注明身份及联系方式。
现场照片/视频:事故发生地、设备损坏等照片。
公安机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等。
4.其他材料
上下班路线图(适用于通勤事故)。
出差证明(适用于因工外出期间受伤)。
职业病诊断证明(适用于职业病)。
二、注意事项
1.时效性: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需职工自行申请。
2.证据完整性:材料需真实、完整,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认定失败。
3.法律援助: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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