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需根据问题类型选择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房屋建设主管机构,可受理主体结构质量、施工违规等投诉。例如,若房屋出现地基下沉、承重墙裂缝等主体结构问题,业主可向当地住建局提交投诉材料,部门将调查并责令开发商整改,或采取罚款、停售等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针对隐蔽工程或专业检测需求,可申请该机构核验。如业主怀疑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可要求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维权依据。
消费者协会:若开发商推诿保修责任,可向消协投诉,由其协调解决或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责任需区分“房屋本身质量”与“日常维护管理”:
无直接责任情形:若问题源于房屋建造缺陷(如墙体空鼓、漏水),且在保修期内,物业仅负有协助联系开发商的义务,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需担责情形:若物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导致问题恶化,则需担责。例如,屋顶漏水因物业未及时检修公共区域防水层,造成业主装修损失扩大,物业需赔偿超出保修范围的部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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