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补偿由两部分构成:
1.经济补偿(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2.代通知金(+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该工资标准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准。
平均工资计算规则:
1.计算周期: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为周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2.收入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需剔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非正常收入项目。
3.上限限制: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标准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工资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计算。
1.法律定义: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前的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计税规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税法规定征税。若以税后工资计算补偿,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或补偿金额不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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