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根据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以及总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病假期限(即医疗期)依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假工资的支付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以下原则:
1、最低标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以实发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等法定代扣项目后的净额)为判定依据。
2、工龄比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
3、超6个月病假的调整:
若病假超过6个月,转为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
我国劳动法对病假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平衡。医疗期限制与病假工资标准共同构成劳动者患病期间的权益保障网,而司法解释的细化则进一步明确了争议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