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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大律师网 2025-10-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搭车免责协议的效力并非一概而论,需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免责条款的强制性规定与好意同乘制度综合判定。明晰协议的效力边界、法律依据及不同场景下的责任划分,能帮助公众准确认知风险,避免陷入协议无用或协议万能的认知误区。

搭车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搭车免责协议的效力判定核心,在于是否触碰法律明确禁止的免责情形,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天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两类免责条款自始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约定,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

  搭车行为中,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免除——即便双方签字确认发生事故一概不赔,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内容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则需区分主观过错:若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关财产免责条款可能部分有效;但一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财产免责约定同样归于无效,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协议效力还与搭车行为的性质直接相关,好意同乘与营运性搭车的法律评价存在本质差异。

  好意同乘指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法律基于鼓励互助的考量,允许在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减轻其赔偿责任,但这一减轻责任的权利并非来自免责协议,而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直接规定。

  若搭车行为具备营运性质,如分摊汽油费构成成本营利、商家提供免费看房车等经营附属服务,则不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需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即便签订免责协议,也无法对抗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为营运行为中的安全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排除。

  搭车免责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必然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划分仍需依据过错程度与法律规定。

  在好意同乘场景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这种减轻与协议是否存在无关,而是基于行为的善意属性与公平原则的考量。

  若驾驶人存在酒驾、超速、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制造事故,则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免责协议对此无任何抗辩效力。

  同时,搭乘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如未系安全带、干扰驾驶等,也需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定,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侵权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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