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三要件:
1、规章制度合法性: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2、行为严重性:
行为需达到“重大损害”或“严重影响管理秩序”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行为性质(如盗窃、暴力、泄露商业秘密)、后果(如经济损失金额、团队氛围破坏)及频率(如累计旷工天数、多次违规)综合判断。
3、程序合规性:
用人单位需履行法定程序,如调查取证、听取劳动者申辩、通知工会等。
未履行程序,即使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解除行为也可能被认定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的规章制度,方可作为裁判依据。此外,司法实践强调“比例原则”,即处罚需与违纪行为危害程度相当。例如,员工首次迟到被直接辞退,可能因“处罚过当”被撤销。
2025年,司法实践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既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用人单位需完善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劳动者则应增强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