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诈骗的立案首先需满足主体要件,即参与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人数在两人及以上,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前提。
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也可按合伙诈骗认定,单位作为参与方时,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参与人中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其余具备能力者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无能力者不纳入立案追诉范围,但不影响整体案件的定性。
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是合伙诈骗立案的核心要件,需证明参与人之间存在诈骗合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合意既可以是事前明确商议,也可以是事中默认配合,只要参与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即可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行为表现,如参与策划骗局、提供作案工具、协助转移赃款等,若能证明参与人对诈骗行为知情且追求或放任被害人财产受损结果发生,即便未明确表述非法占有意图,仍可认定主观要件成立。
反之,若参与人对诈骗事实不知情,仅因被欺骗提供了帮助,则因缺乏故意不构成合伙诈骗,不满足立案条件。
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是合伙诈骗立案的客观门槛,实践中以参与人共同诈骗的整体数额作为认定依据,而非个人分得的赃款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但各省可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在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合伙诈骗中,无论参与人分工是组织策划、具体实施还是协助销赃,均以其参与的共同诈骗总额认定犯罪数额,只要整体数额达到本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对所有参与人立案追诉。
单位参与合伙诈骗的,立案数额标准更高,通常以5万至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部分特殊情形下,即便未达到常规数额标准,仍可能满足立案条件。
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多次实施合伙诈骗、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即便未实际骗取财物,也可按未遂立案追诉。
此外,若合伙诈骗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后果,即便数额接近较大标准,也可能因情节恶劣被纳入立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