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陪产假。
这一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陪产假需在配偶生育期间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另加天数,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扣除全勤奖或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法律性质看,陪产假属于生育支持假期的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男方在配偶生育期间履行照护义务,促进家庭责任共担。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一规定强化了陪产假的权益保障属性。
怀孕7个月请假通常不属于产假范畴,但可能涉及产前假或病假。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依法享有的休假待遇,其起始时间为分娩当日。
因此,怀孕7个月时尚未分娩,不符合产假起始条件。
若孕妇因身体不适需休息,可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申请病假。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待遇,通常为本人工资的60%-100%,具体比例由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
此外,部分单位可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为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或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