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的判刑需适用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刑罚配置呈现严厉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列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杀害还是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均需在该加重刑区间内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强调,此类案件适用死刑需严格把控,仅当存在暴力手段特别残忍、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时,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死亡结果的发生机制、是否积极赔偿等因素,在法定刑范围内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
抢劫致人受伤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同样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以下要点:
1. 伤害程度鉴定
重伤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专业机构认定,包括肢体残废、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等情形。若伤害程度未达重伤标准,则按普通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暴力手段的关联性
受伤结果须由抢劫行为直接导致。例如,抢劫者推搡被害人致其摔倒骨折,属于抢劫罪加重情节;若被害人因逃避抢劫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则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3. 数罪并罚的例外
若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灭口、毁灭证据等目的另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则需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例如,抢劫后持刀追杀被害人致其重伤,应分别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