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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

大律师网 2025-12-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是平衡多方利益、保障程序公正的核心规则。当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需按法定顺序分配,既需确保程序运行的基础费用优先支付,也要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兼顾公共利益与债权人公平。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则按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优先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财产变价分配费用等,是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基础保障;共益债务则涵盖因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等,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部分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

  其次,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地位。这包括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职工作为企业运营的核心参与者,其生存权益需优先保障,以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再次,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居于中间顺序。企业欠缴的除职工社保外的其他社保费用,以及所欠税款,需在职工债权清偿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以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若破产财产在清偿前述债务后仍有剩余,则按债权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包括无担保的商业债权、金融债权等。这一顺序设计既体现了对程序成本、职工权益、公共利益的优先保障,也通过比例分配原则实现了债权人间的公平。

企业宣布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宣布破产后,债务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全面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管理人随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足。

  债务清偿阶段,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财产保管费用等。

  随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法定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则按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务依法消灭,企业主体资格注销。但若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用于偿债。

  此外,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或重整等方式参与程序,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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